站内搜索:
|
 
首 页 局馆政务 档案文化 在线服务 档案学会 机关党建 业务指导 公开事项
政务公开   局馆概况   档案法律法规   馆藏简介   档案宣传
珍品博览   网上展厅   编研成果   视频荟萃   公布档案   滨州人的一天   滨州工匠
局(馆)长信箱   档案预约   档案查询   跨馆服务   档案征集   档案捐赠   信息报送   问卷调查   表格下载   网站错误
学会简介   章程制度   组织机构   学会动态   论文成果   地名故事   滨州航天人
支部建设   机关文化   学习园地   廉政讲堂   工会之家   妇女之窗   主题活动
档案馆工作   档案室工作   机关档案   企业档案   农村社区   档案统计
首页职称教育
动态信息
2015年滨州市档案利用... 12-24
2015年滨州市直单位开... 06-12
2015年度全国档案事业... 02-14
2016年度全国档案事业... 01-23
2016年度全国档案事业... 01-24
2017年滨州市档案馆(滨... 02-16
2017年滨州市档案馆(滨... 03-07
2017年滨州市档案馆(滨... 03-13
2017年滨州市馆(滨州市... 02-23
“海峡两岸档案数字化工... 06-05
《滨州市档案事业发展“... 08-29
滨城区档案馆全面完成... 08-12
滨州、寿光和日照通过“... 06-05
滨州滨城区档案馆新馆... 06-05
滨州档案局举办“百年古... 06-11
滨州发展改革工作六十... 06-05
滨州各级综合档案馆开... 12-15
滨州启动“当事人评案”... 06-05
滨州全力推动《实施意见... 06-05
滨州市档案馆(滨州市档... 01-25
滨州市档案馆(滨州市档... 08-09
滨州市档案局2017年部... 03-31
滨州市档案局、鲁北晚报... 06-05
滨州市档案局大力加强... 06-04
滨州市档案局党员干部... 10-21
滨州市档案局关于 201... 03-14
滨州市档案局关于2016... 03-29
滨州市档案局关于行政... 07-19
滨州市档案局关于转发... 07-04
滨州市档案局关于转发... 06-21
滨州市档案局馆编研工... 06-05
滨州市档案局机关党支... 05-20
滨州市档案局机关文化... 10-19
滨州市档案局机关文化... 10-19
滨州市档案局举办档案... 06-04
滨州市档案局开展“学文... 10-24
滨州市档案局开展“学习... 10-29
滨州市档案局开展巾帼... 03-14
滨州市档案局开展廉政... 11-16
滨州市档案局开展消防... 11-27
滨州市档案局开展志愿... 08-28
滨州市档案局开展志愿... 11-27
滨州市档案局顺利完成... 03-15
滨州市档案局完成首批... 12-07
滨州市档案局行政处罚... 07-25
滨州市档案局召开“两学... 05-20
滨州市档案局志愿者积... 03-09
滨州市档案局组团赴常... 05-23
滨州市档案局组织全体... 05-20
滨州市民生档案远程利... 06-11
滨州市人民政府常务会... 01-26
滨州市完成今年市、县(... 07-06
滨州市召开专题会议部... 10-31
滨州水质监测档案让居... 06-05
滨州完成第三批电子档... 05-12
博兴县档案局对村镇党... 08-12
陈世炬在全国档案局长... 02-28
档案工作服务黄三角发... 06-23
档案工作者摄影研究会... 06-05
档案馆里过大年 ————... 01-25
档案意识 从娃娃抓起 06-05
关于统计县(区)数字档... 03-21
关于印发《滨州市档案馆... 02-06
关于在山东省电子文件... 03-19
关于转发山东省档案局... 03-21
关于做好 2015 年度档... 02-14
关于做好 2016 年度档... 02-16
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 02-28
胡炳山到市档案局(馆)... 09-29
建立救助档案 圆梦大学... 06-05
解读国际档案日 06-08
李明华在全国档案局长... 02-28
全国档案事业统计年报... 02-14
全市档案工作人员业务... 05-22
全市档案机要保密工作... 05-09
全市档案局长会议在滨... 10-31
山东临邑档案局馆“三个... 06-05
上班第一天,畅谈新发展... 02-04
上海浦东新区档案局推... 06-05
市档案馆成为山东师范... 06-12
市档案馆公布红色专题... 08-12
市档案局(馆)开展“三严... 09-29
市档案局党员走进儿童... 09-05
市档案局联合浙江大学... 11-24
市档案局召开2016年度... 02-09
市档案局召开县区局馆... 08-15
市档案局组织人员赴青... 08-15
市委书记张光峰亲笔致... 06-05
孙承志督查市档案局(馆... 09-29
无棣县档案局组织全县... 08-12
小学生集体到滨州市档... 03-10
阳信县党的群众路线教... 08-12
以更加有力的措施推进... 08-29
张光峰对全市档案机要... 05-19
抓好整改落实 加强档... 11-03
邹平县档案局赴广饶县... 08-12
走进档案馆 感受家乡... 03-17

 
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时间:2017-01-25 来源: 作者: 阅读量:

 

档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

 

 

(国家档案局制定,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1986 3 28 日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调动档案专业干部的积极性、创造性,建设一支适应档案事业发展需要的专业干部队伍,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档案专业职务是根据档案专业工作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有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实行专业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高、中、初级档案专业职务的限额应有合理的结构比例,并与本单位所承担的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

第三条档案专业职务设: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管理员。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是高级职务;馆员是中级职务;助理馆员、管理员是初级职务。

第二章任职条件

第四条担任档案专业职务的干部,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遵守宪法和法津,恪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严守党和国家的机密,积极为我国档案事业贡献自己的力量。一些机密性较强的工作岗位,还需具有其他相应要求的政治条件。

第五条大学专科、中专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管理员。

l.初步掌握档案专业基本知识;

2.对档案工作有关规章制度有一定的了解,并初步掌握档案工作的基本方法和技能;

3.能较好地完成所担负的工作任务。

第六条获得硕士学位、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或第二学士学位,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见习一年期满,大学专科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二年以上,中专毕业担任管理员职务四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助理馆员。

1.比较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基本了解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3
.有一定工作能力,能胜任和履行助理馆员职责;

4.初步掌握一门外语或基本掌握古汉语。

第七条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二年左右,获得第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结业证书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二至三年,获得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四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馆员职务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馆员。

1.系统地掌握了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

2.熟悉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档案工作法规,能起草本地区、本系统、本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3.具有独立工作能力,能胜任和履行馆员职责;

4.掌握一门外语或古汉语。

第八条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馆员职务二至三年,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担任馆员职务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副研究馆员。

1.具有较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研究,并有一定水平的论著;

2.具有比较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工作成就显著;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九条担任副研究馆员职务五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可聘任为研究馆员。

l.具有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对档案学有较深的造诣,并有较高水平的论著;

2.有丰富的工作经验,能够指导档案专业人员进行业务、学术研究,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工作成绩显著,对档案事业有较大的贡献;

3.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第十条为了广开才路,虽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符合任职条件的专业干部,也可根据需要聘任相应的专业职务。

第三章职责

第十一条档案专业职务各档次的岗位职责如下:

一、管理员
1
.从事基层档案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

2.从事档案专业的具体工作或辅助性工作。

二、助理馆员

1.参与档案理论或业务的研究;

2.担任档案管理或业务指导的工作;

3.参加编辑档案材料的工作;

4.参加培训档案专业干部的教学工作。

三、馆员

1.独立进行档案理论与业务的研究,拟订档案管理工作的计划、方案;

2.独立从事或指导档案业务工作;

3.独立完成档案材料编辑工作;

4.编写高等档案专业教材、承担授课任务、指导学生实习。

四、副研究馆员

1.研究档案业务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研究档案内容和形成规律,拟订管理工作的重要计划、方案;

2.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疑难问题;

3.承担或主持重大业务项目、专题的研究,编审档案史料;

4.负责档案学理论研究,承担大专以上教材的编审工作。

五、研究馆员

1.研究国内外档案工作的历史、现状和趋势,介绍和推荐国内外科研成果,拟订档案事业建设和发展规划;

2.负责档案业务、理论咨询,解决重大疑难问题;

3.解决史料编审中的疑难问题;

4.负责指导档案学研究,提供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四章评审和聘任

第十二条实行档案专业职务聘任制或任命制的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分别建立高级、中级、初级档案专业职务评审委员会。省级以下档案部门的中级职务评审委员会人选,须报省级档案局备案。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建,评审委员会人选,须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第十三条各级国家机关实行档案专业职务任命制,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实行任命制,也可实行聘任制,但应创造条件逐步实行聘任制。行政领导在聘任或任命档案专业职务时,必须从评审委员会推荐的相应职务人选中择优聘任或任命。

第十四条档案专业人员在任期内,有特殊成绩和突出贡献者可提前晋升;任期已满符合条件者,可续聘、连任;不够条件,不能胜任现职工作者,可降格聘用。

第十五条聘任档案专业职务,必须实事求是,严格按政策办事。对于借聘任之机打击迫害专业人员,应按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于伪造学历、资历,谎报成果,骗取专业职务的,应予解聘,免除其担任的专业职务,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条例适用于档案事业管理机关,档案馆,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档案部门专门从事各类档案专业工作的现职干部。企业单位的档案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档案部门,应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各基层档案部门,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本条例经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试行。经过一段实践,总结经验,进一步修改后报国务院正式发布。

第十九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在国家档案局。

 

 网站地图 |  网站帮助 |  常见问题 |  联系我们 |
滨州市档案局(馆)主办并版权所有  鲁ICP备11012595号
地址:山东省滨州市府后街235号  邮编:256603
电话:0543-3165829  邮箱:bzsdajglk@163.com
技术支持:山东达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访问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