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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评议党员制度
时间:2015-08-24 来源: 作者: 阅读量:

 

 为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提高党员综合素质,接受党内外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市档案局(馆)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按照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和市委办公室机关党委的统一部署,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12月下旬或次年1月上旬进行。

 二、民主评议党员坚持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公开平等的原则,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

 三、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由机关党支部具体组织实施,提前召开支部委员会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动员,学习有关文件要求,安排部署有关事项。

 四、民主评议党员工作通过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进行,全体党员应认真总结、如实汇报个人的学习、思想、工作情况,总结经验,查找不足,肯定成绩,客观公正地进行自我评价。

 五、在党员汇报学习、思想、工作情况并进行自我评价的基础上,每名党员均可进行交流发言,然后发放民主测评票,按照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进行民主评议。

 六、民主测评票由支部委员会进行统计汇总,并对民主评议意见进行讨论分析,结合支部委员会掌握的党员平时表现情况,确定党员评议等次。

 七、对于民主评议出的优秀党员,经局党组批准后推荐到市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市直机关工委进行表彰。对于评议为不合格的党员,应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处置意见,并报市委办公室机关党委备案。

 八、支部委员会要对民主评议党员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总结材料,经局党组批准后向市委办公室机关党委报告,党员评议等次向全体党员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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