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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滨 州 市 委 办 公 室
〔 2014〕 74 号
关于开展档案资料移交进馆工作的通知
市直各部门, 驻滨各单位, 各高等院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的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 经
研究决定,从 2015 年 3 月起,在市直单位开展档案资料移交进馆
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档案移交进馆范围
1.市委各部委, 市政府各部门, 各人民团体, 各县级事业单
位和大中型企业, 驻滨各单位, 各高等院校 2006 年( 含 2006 年)
以前形成的各类档案和相关资料。
2.2014 年以前撤并单位的全部档案资料。
3.破产、 改制企业的有关档案资料。
二、 档案资料移交进馆的内容
1.各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 长期保存价值的文书档案以及照
片、 影片、 录音、 录像等音像档案。
2.业务工作中形成的专门档案。 尤其是单独整理、 排列编号
的专门档案, 如预决算档案、 纪检监察的非诉讼案卷等, 要单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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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移交。 涉及民生工作的各单位, 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形成
的民生档案, 按照 《 滨州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民生档案工作的意见》
要求, 立足本单位实际, 合理确定进馆范围和时间。
3.具有代表意义的科技档案。 如重要的科研项目档案、 标志
性建筑物的基建档案等。
4.具有典型意义或代表意义的实物档案。 如对外友好交往中
接收的纪念品; 党和国家领导人、 省部级领导、 国内外知名人士
给滨州市的题词; 公务活动中以滨州市名义获赠的锦旗、 牌匾、
字画、 工艺品等重要纪念品; 受国家级、 省部级表彰冠名滨州市
的证书、 奖牌、 奖品等, 如国家级卫生城; 各单位获得的国家级
荣誉证书、 奖章、 奖牌、 奖杯等。
5.我市举办或承办的重大活动档案、 重要接待工作档案和重
大事件档案。 如党和国家领导人、 省部级领导来滨州检查指导工
作形成的文字、 照片、 录音、 录像等档案资料; 重大文化、 体育
活动形成的档案资料等。
6.各单位编写或制作的、 具有地方特色或保存价值的
报刊、 书籍、 史志、 画册、 文件汇编及专题片光盘等资料。
三、 标准要求
1.本次进馆原则上接收 2006 年以前形成的、 保管期限为永
久、 长期的档案。 办公用房紧张的单位, 对所保存的 2006 年以后
形成的档案, 有意愿提前移交进馆的, 可以向市档案馆预约后提
前进馆。
2.文书档案的整理要符合《 归档文件整理规范》 的要求。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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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清楚, 保管期限划分准确, 排列有序, 目录填写规范, 备考表
填写齐全, 档案盒封面、 脊背著录项填写规范整洁, 填写格式统
一。
3.对进馆的纸质档案数字化。 要按照《 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
规范》( DA/T31-2005) 的要求, 形成彩色和黑白二值 pdf 格式文
件各一套。 扫描时黑白二值图像分辨率不能低于 200dpi,彩色图像
分辨率不低于 300dpi, 合成转换为 pdf 格式。 完成原文的数字化
后, 再与档案管理程序中的目录挂接。 纸质档案数字化副本和电
子目录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 通过馆室一体化数字档案管理平
台完成在线移交, 确保电子档案数据符合市档案馆馆藏档案管理
系统的规范要求。 数字化工作要符合有关档案保密规定。
4.撤并单位的档案移交到了哪个单位, 由哪个单位负责整理
和移交进馆。
5.破产企业档案由破产清算小组或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整理移
交进馆; 改制企业档案由改制后组建的新企业单位负责将改制前
的档案整理移交进馆。
6.各类专门档案, 原则上按照《 档案法》 的要求向档案馆移
交。 如确因工作需要, 且单位综合档案室保管条件达到标准要求,
经市档案局批准, 可暂时由单位综合档案室保管; 不具备保管条
件的, 必须移交市档案馆。
7.移交进馆的档案必须配有相应的《 归档文件目录》 2 套, 并
按照档案局的要求编制、 装订, 统一用 A4 幅面纸打印。
8. 移交进馆的档案必须附相应的与进馆档案年度相符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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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材料 2 套, 主要有: 大事记, 机构沿革, 档案基本情况介绍( 内
容包括本次进馆档案的数量及保管期限、 档案的完整程度、 档案
的利用价值、 主要内容构成等), 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表。
9.档案盒号的编写。 以保管期限— — 年度流水编盒号。
四、 时间安排
本次进馆工作从 2015 年 3 月开始,到 2015 年 11 月底前完成。
达到移交标准和要求的单位, 应提前与档案馆联系预约时间移交
档案进馆。
五、 保障措施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档案移交进馆工作, 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制定具体的档案移交进馆计划。 要确定一名负责同志靠上抓, 并
抽调专门人员, 按照进馆的标准要求进行档案整理工作, 确保按
时、 保质、 保量地完成档案移交进馆工作。
2.市档案局( 馆) 要组织专门力量, 加强业务指导, 严格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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