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进入查阅大厅请主动将包存放入存包柜,现金、证件等贵重物品请随身携带。
第二条、查阅大厅内禁止吸烟。食物、饮料等谢绝带入查阅大厅(大厅免费提供饮用水),请自觉保持大厅的安静和整洁。
第三条、禁止私自携带数码相机、有照相功能的手机、U盘等器材,严禁对档案材料进行翻拍和拷贝。
第四条、如需复制档案信息,向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申请,工作人员审核同意,由工作人员为其复制。
第五条、查阅实体档案时,不得将档案资料带出阅览大厅。
第六条、严禁在档案资料上勾画、涂改、折页、剪裁,违反者按照《档案法》的规定给予处罚,严重者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凡在本馆摘抄、复制的开放档案,可在研究著述中引用。如需全文公布,须事前征得档案馆同意,以更好的维护本馆及公民个人的权益。提倡、鼓励利用者向本馆捐赠研究成果。
第八条、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办理借阅手续。
第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的规定,档案馆出具的复印件,加盖档案馆查阅档案材料专用章后,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第十条、阅档开放时间和联系方式。
查阅档案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机关正常工作时间。如有急需查档事项或特殊时间要求,可以提前预约或拨打市档案局(馆)负责同志电话。
开放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夏季2:30)-17:00(夏季18:00)
联系方式:0543—3165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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