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凡来本馆借阅档案者,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等属于政务公开内容的档案外,须持有所查档案全宗单位介绍信,注明查档人身份、查档内容和目的,方可借阅。借阅开放档案的,要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证等证件,方可查阅。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馆已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按照国家档案局《外国组织和个人利用我国档案试行办法》规定进行,须经省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条凡利用属于《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附件)中控制使用范围的档案,须经市档案局(馆)长批准;查阅各级绝密文件、市委常委会会议记录,须经分管档案工作的市委秘书长批准;查阅市几大班子会议记录等重要档案资料,须经市几大班子领导批准。查阅各单位的会议记录,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密级档案的解密年限为:绝密30年,机密20年,秘密10年(或从其期限规定),对密级文件可否查阅把握不准的,可请示市保密局。
第三条查阅利用捐赠、寄存档案的,要征求捐赠、寄存者的意见。经本人同意后,方可查阅。
第四条查阅档案资料者,在本馆阅览室内进行,一般不外借;如需借出本单位全宗的档案,按规定办理借阅手续,借阅时间不得超过三天,数量不超过10卷。期满仍需用者,再办理续借手续。带密级的档案,珍贵、老化以及易损档案资料一律不外借。
第五条借阅者不得擅自摘录、复制、转借档案。如需复制,由调档人员负责复印,并按借阅人要求在复印件上注明材料出处,落款为“滨州市档案馆年月日”,并加盖“滨州市档案馆证明材料专用章”,用完后交单位档案室,但涉密档案的复制件,用完后要交回档案馆。需要出具档案证明者,由调档人员根据档案记载的真实事实撰写证明,并签名,经分管领导审核后,加盖“滨州市档案馆证明材料专用章”。
第六条任何档案查阅者未经本馆许可不得擅自公布档案。
第七条利用者要爱护档案资料,不准涂改、圈划、污染、拆卷、撕页。如发生上述情况,立即停止借阅,并追究责任。要注意阅览室内卫生,爱护公共财物。
第八条各单位在编史修志中,查阅本馆档案资料后编印的出版物,须送本馆两套保存。
第九条为延长档案寿命,确保档案安全,利用者不得在阅览室内吸烟;水杯远离档案资料。
第十条档案馆提供档案咨询服务,解答档案利用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一条档案馆设有政务公开信息阅读场所,可随时查询政府公开信息。
第十二条凡我国公民和组织利用本单位或个人形成、移交、寄存、捐赠的档案;所有单位和个人为落实学历、工龄、房产、地产、财产、债权、债务以及解决纠纷、盈利性商业活动等,来我馆利用档案,按照文件规定,均实行无偿服务。
第十三条查阅档案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机关正常工作时间。如有急需查档事项或特殊情况时,可以提前预约或拨打市档案局(馆)负责同志电话。
第十四条利用者要认真填写《档案借阅登记表》和利用效果记录。
附件:《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涉及下列内容的应当控制使用:
(一)涉及我党和国家重大问题、重大政治事件尚未作出结论的、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党内团结、党和国家机关工作正常开展的档案;
(二)涉及各级党和政府领导人及社会各界著名爱国进步人士的政治历史评价及工作与生活中不宜公开的,对社会开放有损个人形象、人格尊严和声誉的档案;
(三)涉及我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的组织关系、工作方法、策略手段、情报来源的,对社会开放会使保护党和国家安全与利益的措施、手段的可靠性降低或者失效的档案;
(四)涉及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与外国政党组织及其领导人之间秘密关系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两党、两国正常关系以及其它对外关系的档案;
(五)涉及民国时期敌特机关破坏我党地下组织的,为进行策反纯属捏造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我党和国家及其领导人形象的档案;
(六)涉及领土、边界中敏感问题和战略部署、国防设施、军事要地、军品贸易、军工科研及生产的,对社会开放不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的战略防御能力的档案;
(七)涉及民族纠纷、民族矛盾和宗教、统战、侨务工作中内定的方针、政策的,对社会开放会影响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不利于国家统一的档案;
(八)涉及国内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问题,对社会开放后可能激发边界纠纷,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团结的档案;
(九)涉及准确记载风俗民情,对社会开放后可能资敌军事,经济战略,或损害民族形象的档案;
(十)涉及我国科学技术的关键技术、技术决窍、传统工艺、配方、重要资源的,对社会开放会削弱我国经济、科技实力或使国民经济遭受损失的档案;
(十一)涉及与国外科技交流、经济合作、贸易往来、外事工作中内部掌握的政策、策略及对具体事件的处理意见、方案的,对社会开放会使我国在对外活动中处于不利地位或在政治上造成被动、经济上造成损失的档案;
(十二)涉及外国在华机构形成的,对社会开放会引起档案所有权纠纷的档案;
(十三)涉及著作权、发明权、专利权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四)涉及尚有法律效力的中外产权、债权,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侵权诉讼并有损国家利益的档案;
(十五)涉及司法、监察、纪检及组织人事工作中对有关人员违纪违法的调查与具体审理情况的,对社会开放会造成不良政治影响或不利于审理人员及举报人等人身安全的档案;
(十六)涉及公民隐私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公民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七)涉及台、港、澳同胞和海外华侨中爱国进步人士的,对社会开放会损害其声誉和权益的档案;
(十八)涉及民国时期军、警、宪、特组织及人员方面的,对社会开放在一定时期内可能对某些方面带来不良影响的档案;
(十九)机关、单位及个人移交、捐赠、寄存档案时明确提出不能开放的档案
(二十)除上述范围外,其它影响党和国家利益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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