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档案利用要严格按照《各级国家档案馆开放档案办法》执行,档案馆馆藏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经鉴定后向社会开放的档案。
第一条凡我国大陆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工作证、学生证等),办理登记手续,均可利用开放档案。
第二条港、澳、台同胞和侨胞利用本馆开放档案,持本人回乡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档案馆同意,可利用我馆开放的档案。
第三条外国人(含外籍华人)或外国组织利用本馆开放档案,须经有关主管机关介绍和档案馆同意,方可利用本馆开放档案。
第四条所有利用者必须遵守档案管理规定,借阅前出具规定的合法证件或有效证明,如实填写档案借阅利用登记表。
第五条利用本馆开放档案,应在本馆指定的阅览室查阅,查阅实体档案时,未经同意,不准带出馆外。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借的开放档案,须经领导同意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六条档案利用者有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义务,查阅实体档案时不准拆卷、剪裁、涂改、勾划、折叠、污损、撕页等损毁档案的行为,如发生上述情况,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视情节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第七条借阅实体档案者不得擅自转借他人,阅览时如需摘抄、摘录、复印等,必须经本馆同意。
第八条档案利用者,未经档案馆同意,不得对档案文件材料进行拍照、录制。
第九条为确保档案的安全,利用者不得在阅览室内吸烟、喝水和进行其他不利于档案安全的活动。
第十条凡本馆已开放的档案,利用者可以在著述和工作中引用,但不得擅自公布档案文件全文或汇编出版。如确需要,必须经档案馆同意并签订有关合同,方可公布使用。
第十一条档案利用完毕后,档案馆管理人员应及时清查人员、清点档案,并做好登记、统计记录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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