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编研工作,促进档案信息资源开发,根据《档案法》、《山东省档案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编辑研究科承担的编研项目。
第三条 编研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档案公布制度,遵守出版物编辑标准。
第四条 编研人员应根据社会需求和局馆工作计划拟定编研项目选题,确定编研形式。选题拟定应组织论证,拟写选题报告,选题报告应包括选题名称、可行性分析、经费来源、编辑形式及编研成果的出版发行方式等内容。
第五条 编研项目的选题须报局(馆)领导审批,经局(馆)长办公会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 编研项目实行主编负责制,由主编负责编研项目的组织、编辑、出版等工作,主编、副主编及编辑人员由局领导确定;需设编委会的,编委会成员由局领导确定;与外单位联合进行的项目,编委会和编辑组成员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七条 编研工作过程中需引用、摘录、公布本馆馆藏档案的,应按有关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一律不得引用、摘录或公布。
第八条 编研工作人员承担编研成果的出版校对工作,印刷厂出清样三次,进行版式、文字、图表等的校对,完成封面设计,定稿后由主编签字付印。
第九条 编研成果发行或赠送的范围和方式,由局(馆)领导决定。
第十条 编研项目结束后,应及时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要求整理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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